(2010)台温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海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南海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箬横镇贯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军标。委托代理人:郭云峰。被告:浙江南海车业有限公司。277号。法定代表人:楼镛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海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温岭市纵横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