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星星与熊拂刚、杨跃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星,熊拂刚,杨跃成,方海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42号原告李星星,界岭乡东村村堰角自然村4号。被告熊拂刚,江路1555号B座102室。被告杨跃成,兴县庞家镇杨集村11组被告方海燕,莘路2315弄57号603室。原告李星星诉被告熊拂刚、杨跃成、方海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10年2月4日,原告李星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星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