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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商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汤志勇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汤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栋*楼。法定代表人:郑李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志勇,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20号,系天台县百姓花岗石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耿勇,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汤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