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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锦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绍兴县锦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202-0)。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法定代表人:盛奎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吴国金,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锦奇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82035)。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号华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蔡小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锦奇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