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贤法与杨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法,杨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号原告:黄贤法,327196803141879),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77号。委托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宇,327196501240011),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南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法与被告杨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