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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贤法与杨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法,杨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号原告:黄贤法,327196803141879),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77号。委托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宇,327196501240011),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南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法与被告杨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