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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照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照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鸿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桂智。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96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魏照虎,约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照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杨 娜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耿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