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立根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根,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7号原告:黄立根,居民。住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中坭村山灶2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202017036。委托代理人:李永华,该公司职员。住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花园7幢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711297739。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法定代表人:陈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根与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黄立根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学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