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中执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中执民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武民,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与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西安国际贸易中心三层1162.13平方米的房产委托评估、拍卖,在第三次拍卖时,该部分房产在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96.21732万元的基础上以697万元拍卖成交。经查,申请执行人对该部分房产中的408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其他权利人享有其余部分的抵押权利。根据受偿比例,申请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应受偿47020元。本院依法已经将此款项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已经收讫,并对剩余尚未实现的债权承诺予以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受偿2447020元后,并承诺放弃剩余债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马 生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