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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万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花,万希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王秀花,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万希松,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花与被告万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花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