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中洲汽保设备厂与绍兴市昆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中洲汽保设备厂,绍兴市昆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1号原告绍兴县福全中洲汽保设备厂,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胜利毛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伟昌,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昆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东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南侧。法定代表人钱晓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中洲汽保设备厂与被告绍兴市昆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福全中洲汽保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顾 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