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方甲。委托代理人:金乙。原告朱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1993年11月份原告前妻死亡,199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乙结婚。结婚初期,被告侄儿小学二年到初中三年都在原告家居住、生活,生活费均由原告负担,这段时间被告均在家,双方吵架较少。2001年7月份,被告侄儿毕业后,被告态度即发生变化,与原告分房而居,对原告平常生活不管不问。2003年被告离家出走,2008年7月原告腰间盘突出躺在床上,无法行走,被告置之不理,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辩称:原、被告认识及结婚登记均事实。原告所说的被告侄儿小学二年到初中三年都在原告家居住、生活,生活费均由原告负担均不事实,被告侄儿小学有二年是住在原告家,但粮食都是自己带去的。2003年10月,因原告赌博,被告制止,原告即殴打了被告,被告为此离家一段时间,而后在过年期间即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照料被告。造成目前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最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利息价值了。这十几年来,被告已帮助原告娶进了两房媳妇,带大了三个孙甲、孙乙,家庭事业已全部完成,所以原告就千方百计把被告赶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只要原告改掉粗暴脾气、戒除赌博恶习、不在家里设赌、被告还是愿意和好的。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于2006年将房屋进行翻层,共同经营的副食品小店,银行存款有16600元,上述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截至查询日2010年2月2日前,原告朱某在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651.08元,在2009年12月21日前,原告朱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支行有存款13038.6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鉴于目前原告年逾七十岁,被告年逾六十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当更多考虑以安定为主,从而安享晚年。为此,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彼此照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