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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德福与被告许东升、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冠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福,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东升,重庆冠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550号原告黄德福,男。委托代理人张庆扬,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周上好,总经理。被告许东升,男。委托代理人田仁会,四川广安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冠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德福诉被告许东升、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冠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8日向原告黄德福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文书,通知原告黄德福于2010年2月3日上午九时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黄德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