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爱卿与许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爱卿,许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章爱卿,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西二区22幢303室。(身份证号:330622194802025943)被告许晓英,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村后龚上宅42号。(身份证号:××22196407300620)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爱卿与被告许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爱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