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余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在浙江省××××号。负责人沈某。被告余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被告余某某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人民币43303.9元未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人民币43303.9元。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超限额、超限期透支,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傅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