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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王文艇、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王文艇,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赵国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下小溪村上街1号。委托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艇,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大湖头13号。被告: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黄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平与被告王文艇、浙江弘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0元,由原告赵国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