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良宽与何承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宽,何承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21号原告胡良宽,经商,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曹宅村胡下组5号。委托代理人李殿秋。被告何承叙,经商,市后宅街道西何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宽诉被告何承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良宽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