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叶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叶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在浙江省××××号。负责人沈某。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叶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叶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被告叶某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金额39686.49元未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款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人民币39686.49元。本院认为,被告叶某超限额、超限期透支,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傅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