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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商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甬宁商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因需先后于2008年1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3月25日、3月27日、3月29日分五次向季某某借款合计39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现季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讨借款无果。季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以王某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请求判令:王某某归还借款390000元。王某某在原审中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也是其所写,其会慢慢归还借款的。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季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借条中均未约定借款期限,故王某某应按季某某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季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判决: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季某某借款3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王某某负担。王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确实曾向季某某借款,但是于2009年3月25日之前归还了160000元,并在2009年3月25日的借条上注明25号以前的160000元借条作废,故季某某提供的2008年1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2009年3月27日的借条已经作废;同年8月份又归还了20000元,故借款数额不是390000元,而是210000元;季某某在借款期间向王某某收取了高额利息79200元,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季某某答辩称:王某某确实向其借款共计390000元,2009年3月25日的借条中所提及的25号以前160000元借条作废是指另外一张借条,由于该160000元借条遗失,故要求王某某另行出具借条,而出具借条时王某某又向其借款30000元,故出具了190000元的借条;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3月27日、3月29日分别向其借款50000元、60000元、50000元、40000元;以上共计借款390000元。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中,王某某与季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向季某某所借款项数额为390000元还是210000元,季某某是否应向王某某返还利息79200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2009年3月25日的借条上载明25号以前160000元借条作废,但是季某某提供的借条中2009年3月25日之前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为2008年12月14日数额为50000元及2009年2月15日数额为60000元的借条,该两份借条的数额跟作废借条的数额并不一致,而王某某所称的另外一份作废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09年3月27日,晚于2009年3月25日,且王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归还该三份借条的借款160000元,故王某某称季某某所持有的2008年1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及3月27日的借条已经作废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其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某承认季某某陈述的借款390000元事实,并表示以后会逐步归还该些借款,现在二审过程中,又称已经归还借款18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支持。故季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季某某所持有的借条足以证明王某某向其借款390000元的事实,王某某应及时归还季某某借款390000元。王某某称其向季某某已经支付利息792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