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雪××有限公司、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鞋业有限公司、宁波××腾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雪××有限公司,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鞋业有限公司,宁波××腾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东阳市××雪××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村。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宁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工业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宁波××腾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发展大展608-c。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雪××有限公司、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鞋业有限公司、宁波××腾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美元8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鞋业有限公司、宁波××腾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美元87000元。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青海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金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