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汤宏波与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宏波,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汤宏波,男,农民。被执行人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印,系该公司董事长。汤宏波诉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4)商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汤宏波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度抚恤金、护理费共计15200.00元。在执行中,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15200.00元全部给付汤宏波的委托代理人汤继章(系汤宏波父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4)商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度抚恤金、护理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