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盐××实业公司、海盐××实业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实业公司,海盐××实业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冯××,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海盐××实业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海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室。法定代表人:冯××。被告:冯××。被告:高××。原告海盐××实业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公司)、冯××、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盐××实业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达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陆毛毛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公司、冯××、高××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盐××实业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4日,就被告依××公司向原告购买pp棉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面辅料购销合同》,对购货方式、时间、结算方式、期限验收标准及纠纷的管辖等作了约定,后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告依××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截止起诉前,被告依××公司还结欠原告货款240613.3元。为此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依××公司催要,但被告依××公司却予以推诿。又经过原告了解,被告冯××、高××作为公司股东,涉嫌存有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依××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被告冯××、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依××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40613.3元;2、被告冯××、高××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依××公司、冯××、高××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6年6月4日的面辅料购销合同、2007年6月15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依××公司向原告购买pp棉的事实;2、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四份,证明被告依××公司共计向原告购买pp棉1046409.3元的事实;3、付款凭证十五页,证明被告依××公司只支付原告货款805796元,尚欠240613.3元的事实;4、依××公司基本情况一份,证明被告冯××、高××系被告依××公司的股东。三被告均未到庭,也均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对证据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的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2006年和2007年间,原告和被告依××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由被告依××公司向原告购买pp棉,双方涉及的总业务金额有1046409.3元,原告均向被告依××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依××公司陆某某原告付款,共计付款总金额为805796元,尚欠240613.3元至今未付。被告依××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高××是其股东。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依××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依××公司在向原告购买材料后,应及时结清货款,被告依××公司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40613.3元的责任。但对原告诉请的以股东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要求被告依××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冯××、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实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406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冯××、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9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6654元,由被告嘉兴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