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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国仙与黄忠、熊红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仙,黄忠,熊红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64号原告:朱国仙,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安居小区3幢3单元102室。被告:黄忠,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天皇巷68号3单元02室。被告:熊红艳,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天皇巷68号3单元02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仙与被告黄忠、熊红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仙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国仙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