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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7-3号原告:绍兴伊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组织机构代码:73319503-6。法定代表人:秦良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09328-6。法定代表人:李先华。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绍齐商初字第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已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经本院审查作出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钱舟琳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