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8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