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221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2008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原告将自己的一辆浙h×××××号马自达轿车转让给被告,被告付给原告现金12万元,原告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借款及利息从2008年2月起由被告负责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以及证照材料全部交给了被告。期间,被告按月偿还了广某某行杭州分行部分抵押借款及利息。2009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从2009年1月24日浙h×××××号马自达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就一直未按约偿还原告欠广某某行杭州分行的抵押借款及利息,截止2009年9月25日,尚有本息合计人民币52119.07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依约履行买卖协议,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2119.07元,并赔偿损失68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郑某某与庭审查明的被告郑某某身份不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毛彩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