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海宏与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宏,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林海宏(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406083037),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河路878号。诉讼代表人:虞先晓,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忠红,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宏与被告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宏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0年2月3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宏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