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武义居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居家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项山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岳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旭良,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义居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炳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居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浙江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方)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