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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岱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沈亚菊、符志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岱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沈亚菊。委托代理人:符志军。申请人沈亚菊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桂宽宏系浙岱渔15373号船船员。2009年9月24日8时左右,浙岱渔15373号船在185海区3小区从事帆涨网生产时,被申请人不慎跌入海中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桂宽宏死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由岱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岱山县岱东镇龙头村和岱山鱼人渔业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桂宽宏失踪,并已不可能生还。经查:被申请人桂宽宏,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渔民,浙江省岱山县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24日8时左右,被申请人桂宽宏所在的浙岱渔15373号在185海区3小区从事帆涨网作业,被申请人不慎跌入海中,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1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桂宽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桂宽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桂宽宏在海上作业时落水下落不明,现有关单位已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桂宽宏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桂宽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