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永丰与黄奎良、黄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丰,黄奎良,黄亚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13号原告:洪永丰,浦江县人,农民,住浦江县黄宅镇后江村下江区43号。委托代理人:刘苞。被告:黄奎良,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璜山镇璜山村上市自然村新西房2号。被告:黄亚丽,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璜山镇璜山村上市自然村新西房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丰与被告黄奎良、黄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永丰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洪永丰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丰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永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