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包必平与李楷、方彩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必平,李楷,方彩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包必平。委托代理人:傅建华。被告:李楷。被告:方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必平与被告李楷、方彩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必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包必平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