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钟某某。被告傅某。原告金某为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原告替被告偿还数万元赌债。2009年10月1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参赌,但被告仍违背承诺,原告已对被告绝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傅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二女一子,即长女傅乙、二女傅丙、儿子傅丁,均已成年。婚后因被告有赌博行为,双方产生矛盾。但被告在子女的见证下作出保证不再参赌。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被告有参赌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有过错。但被告已作出保证不再参赌,并且有悔改表现,原告应给被告改过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双方有望和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