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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2-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与霍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霍荣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440号原告: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王村。法定代表人:张传亮,总经理。被告:霍荣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院在原告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霍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