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建斌与朱剑伟、朱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斌,朱剑伟,朱堂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朱建斌,赤岸镇朱店村5组。委托代理人王国有,住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2组。被告朱剑伟,江东街道金村村c区33幢3号。被告朱堂惠,宅街道洪华村下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斌诉被告朱剑伟、朱堂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斌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斌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