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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青岛东城纤维有限公司与王春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城纤维有限公司,王春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青岛东城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相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城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城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