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吴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开源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苏州市开源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盛秀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开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石湖西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玲。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凤凰街265号恒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钊。被告盛秀珠,女,1957年11月24日生,住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开源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盛秀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明生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1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人民币5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