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蓝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种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642元,由本院退回332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