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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配福与卓苏琴、周银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配福,卓苏琴,周银柳,黄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7号原告朱配福,城街道石井小区5幢2单元102室。被告卓苏琴,大麦屿街道华滨路142号。被告周银柳,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一路21号。被告黄日建,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一路2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妙英,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配福与被告卓苏琴、周银柳、黄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配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原告朱配福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