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配福与卓苏琴、周银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配福,卓苏琴,周银柳,黄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7号原告朱配福,城街道石井小区5幢2单元102室。被告卓苏琴,大麦屿街道华滨路142号。被告周银柳,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一路21号。被告黄日建,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一路2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妙英,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配福与被告卓苏琴、周银柳、黄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配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原告朱配福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