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16号原告:贺××。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贺××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