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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995室)。法定代表人:郭晓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志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XXXXXX,出票日期2009年11月10日,到期日期2010年5月9日,出票人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交通银行咸阳分行,收款人无锡一机磨床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23500元)无效。二、自本院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