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林甲与被告陈甲、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与陈甲、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甲与被告陈甲、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陈甲,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项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原告林甲与被告陈甲、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椒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云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陈乙,被告江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项某某,被告玉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椒江××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甲起诉称:2009年9月24日凌某,被告陈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告江某所有的浙j×××××号轿车自松门镇金色时代ktv沿坦龙线由东向西行驶。2时10分,被告陈甲在松门镇金色时代ktv前刚启动车辆后,碰撞停靠在路侧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普通客车又碰撞了一辆正在行驶的大中型拖拉机,被告陈甲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前后又分别碰撞在路上正常骑自行车的原告林甲和潘某某,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林甲、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275.44元。肇事车辆浙j×××××号轿车已向被告玉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椒江××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甲、江某赔偿给原告医疗费8275.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5254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6443.44元,被告玉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椒江××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甲未作答辩。被告江某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江某系浙j×××××号轿车的车主,出事那天车辆借给江某的姐夫郏宣建使用。被告陈甲偷开车辆后肇事,郏宣建已及时就车辆遗失报警,警方已立案侦查,应由被告陈甲负责赔偿,被告江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向被告玉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椒江××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被告玉环××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浙j×××××号轿车已向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陈甲无证偷开车辆,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我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最多垫付10000元的医疗抢救费用。被告椒江××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浙j×××××号轿车已向我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鉴于本次事故系被告陈甲偷开他人车辆,无证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负本案赔偿责任。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江某系浙j×××××号轿车的车主,陈丙系驾驶员,郏宣建系被告江某的姐夫。浙j×××××号轿车已向被告玉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椒江××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09年9月23日晚上,郏宣建作东请郏爱兵、陈丁、陈甲(绰号“小马”)等人在松门镇金色时代ktv201包厢唱歌,郏宣建在订好包厢后不久付款离开。2009年9月24日凌某,郏爱兵和金色时代ktv的服务员发生纠纷,郏爱兵打电话给郏宣建,郏宣建叫陈丙开着浙j×××××号轿车来到了金色时代ktv门口,郏宣建、陈丙下车后,没锁车门,车钥匙插在车上,陈丙的朋友赖某某坐在车后座上听音乐。不久,陈甲从ktv楼上下来,坐到浙j×××××号副驾驶座上。过了一会儿,陈丁从ktv楼上下来,看到该车后,陈丁就坐到驾驶座上抽烟,并和陈甲闲聊,期间陈甲问陈戊不会开车,陈丁说不会,并问陈甲会不会开车,陈甲说会,并要陈丁下车。陈丁下车后,陈甲坐到驾驶座上。此时,坐在后座的赖某某要求下车,陈甲不同意,并启动车辆沿坦龙线由东向西行驶。2时10分,被告陈甲在松门镇金色时代ktv前刚启动车辆后,碰撞停靠在路侧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又碰撞由潘夏方驾驶的浙10.34319号大中型拖拉机,陈甲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前后又分别碰撞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林甲与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林甲与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陈甲在松门镇××咖啡馆附近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事故后逃逸,确定被告陈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甲等人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14天,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头部挫裂伤,右髁部挫伤,右肩挫伤,共花费医疗费8275.44元(其中伙食费、一次性用具费等不合理费用共计203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另查明,2009年9月24日凌某,郏宣建在发现浙j×××××号轿车不见后即打电话报警,温岭市公安局礁山边防工作站以偷开机动车予以立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保单,被告江某提交的温岭市公安局礁山边防工作站受案登记表,被告椒江××公司提交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礁山边防工作站所作的郏宣建、陈丁、郏爱兵、赖某某、潘夏方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浙j×××××号轿车已向被告玉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椒江××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被告陈甲趁车主不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偷开车辆,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对于原告林甲因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失,被告玉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江某、玉环××公司辩称关于被告陈甲的行为系盗抢机动车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被告陈甲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江某作为肇事车辆浙j×××××号轿车的车主,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浙j×××××号轿车停在松门镇金色时代ktv门口时,没锁车门,车钥匙插在车上,被告陈甲上车直至开车时,车上人员亦未加以制止,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被告江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被告江某和被告椒江××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第1项的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车辆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逃离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被告椒江××公司辩称的商业保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合理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医疗费807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原告伤后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原告合理的误工费为3124元(71元/日×44日),住院护理费为840元(60元/日×14日);原告住院期间享有10元/日的市内交通费补贴,再加门诊治疗及处理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0元;原告的伤情较轻,原告主张营养费缺乏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合理的损失共计12656.44元。本次事故导致原告林甲、潘某某两人受伤,潘某某已另案向法院起诉,本案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应结合潘某某案予以综合考虑,本院确定被告玉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6364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为2200元),超出部分由告陈甲负担6292.44元,被告江某对被告陈甲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林甲6364元。二、被告陈甲赔偿给原告林甲6292.44元,被告江某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