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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苑XX、杨XX与被告刘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XX,杨XX,刘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苑XX。原告杨XX。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苑XX、杨XX与被告刘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系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