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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邢民四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9-11-04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邢民四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3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1与被上诉人王某2因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兵 代理审判员  信深谦 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乔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