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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志卫与屈拥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卫,屈拥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卫,男,1979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屈拥路,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志卫申请执行屈拥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拥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晁怀志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