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庐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吕孝照与庐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吕孝照;庐江县公安局;吕孝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庐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吕孝照,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葛世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甫根,男,庐江县公安局副局长,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丁首松,男,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住庐江县。第三人吕孝先,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原告吕孝照不服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孝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孝照负担。审判长 汪晓兰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汪幸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施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