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259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法财与李成岗、李昌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法财,李成岗,李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597-2号申请执行人高法财。被执行人李成岗。被执行人李昌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法财与被执行人李成岗、李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颖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