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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259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法财与李成岗、李昌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法财,李成岗,李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597-2号申请执行人高法财。被执行人李成岗。被执行人李昌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法财与被执行人李成岗、李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颖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