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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8号本院2010年1月27日对原告胡浩强诉被告赵水华、郁建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绍知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0)绍知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0元,合计4,407元,由原告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