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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乐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乐民,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尤乐民,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北化工研究院催化剂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理人牛振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140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尤乐民与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尤乐民人民币81000元进行货币安置,不再安置房屋。现该公司已支付81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