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上浦特尔特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上虞市上浦特尔特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500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虞市上浦特尔特五金厂(注册号:3306822213324)。住所地:上虞市上浦镇舜江村。诉讼代表人:韩利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上浦特尔特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