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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国兴与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兴,金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国兴。被告金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兴诉被告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兴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兴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