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国兴与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兴,金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国兴。被告金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兴诉被告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兴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兴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