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双堰华祥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上虞市双堰华祥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5-1号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经济开发区金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凌玉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上虞市双堰华祥塑料五金厂。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吴山村。法定代表人:田建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双堰华祥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诉讼费18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